“双高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一条绩效评价首先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自评,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评考核。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必要时还要进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下达到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二条学校“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分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和单项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前先进行预算绩效申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条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学校复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评价”。学校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地方部门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双高计划”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要求;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如实施期较长,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六条评价对象包括纳入“双高计划”建设所有项目支出。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实现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七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评价指标是指项目设立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统一设置。单位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第九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四)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五)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六)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督促部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财政评价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需要进行评价,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评价。
第十四条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项目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和学校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向学校报送整改落实情。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学校财务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双高计划”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